【北欧国际新闻中心 综合消息】 8月16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副部长侍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黄柳权、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龙明彪介绍港澳台居民证件便利化措施,并答记者问。
据了解,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将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学习、创业、就业和生活的重要文件。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心系港澳台同胞。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香港、澳门发展同内地发展紧密相连,增强香港、澳门同胞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让香港、澳门同胞同祖国人民共担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共享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荣光;强调两岸同胞是命运与共的骨肉兄弟,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要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努力扩大两岸民众的受益面和获得感。
会上,公安部副部长侍俊表示,关于申领条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的意愿,可以持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各地公安机关已经部署,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确定了一批公安派出所、户证办证大厅作为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的受理点,9月1日前,各市、县公安机关会向社会具体公布这些受理点。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就近到受理点去进行申请,校验本人出入境的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资料。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就能领到证件。
在被问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以往港澳居民往返内地通行证(即回乡证),以及台湾居民往返大陆的通行证有什么样的不同时,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黄柳权回答道:“这两个证件都是我们内地的公安机关依法为港澳居民制发的证件,这两种证件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不同是制发的依据不同。港澳居民居住证发放的依据是刚才侍部长已经发布的,即将实施的《港澳台居民证据证申领发放办法》,而回乡证的依据是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澳门的管理办法。第二个不同是功能定位不同。港澳居民的居住证主要是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港澳居民在内地居住提供身份证明,并享有相关的权利、基本的公共服务和便利而制发的。回乡证作为一种旅行证件,主要是为了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来往内地提供一个身份的凭证。”
针对台湾居民居住证和台胞证问题,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龙明彪说道:“台湾居民居住证是为了满足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需求而推出的身份证件,台湾同胞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不需要具有大陆户籍,也不需要放弃台湾户籍。目前,在台湾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也不应该受到影响。台湾居民只要是在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都可以申领。领到居住证后,就可以享受国家和居住地提供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此次出台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就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上学、就医等方面,规定了在内地(大陆)享受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的政策措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总共21条,规定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领条件、证件功能、持证人权益、证件制作、申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为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提供了法律依据。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领取居住证后,港澳台居民即可凭居住证享受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